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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市涂县校车安全管理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皖教思政〔2012〕3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马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马政办〔2013〕98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当涂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

为进一步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皖教思政〔20123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马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马政办〔201398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当涂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职责

在县政府***下,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协调解决我县校车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各乡镇(开发园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要求,促进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联席会议组成

    (一)召集人:县教育局局长

(二)联席会议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经信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规划局、县安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物价局、县审计局、县广电台、县政府法制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关工委、各乡镇(开发园区)等单位组成。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并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报召集人同意后,进行调整。

    三、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因特殊情况经召集人同意后可临时召开。

(二)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对县政府审定和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能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职责范围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附件:当涂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2014316      

附件

当涂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教育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县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牵头拟订我县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在县政府***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三)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本部门或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六)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县公安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县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

    (三)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四)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县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协调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舆情监督和舆论引导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四、县发改委

    (一)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二)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县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五、县经信委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县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三)在县政府的***下,依照相关规定,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四)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本部门未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六、县司法局

    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七、县财政局

    ()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各乡镇政府、开发园区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按照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县级财政和乡镇财政分担的具体办法。牵头贯彻落实并制定我县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县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八、县规划局

    在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九、县交运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县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在县政府***下,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按规定及时回复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征询意见。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三)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督促其遵守道路运输法规,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四)在县政府***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五)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负有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县国税局

    组织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一、县地税局

    组织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二、县市场监管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县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对《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二)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督促其按校车国家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包括改装);对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在县政府的***下,依照条例及县政府规定,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三、县物价局

按照有关规定测算校车运营成本、制定学生乘坐校车收费标准。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四、县审计局

依法对校车的运营成本进行审计。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五、县广电台

    积极组织协调全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校车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为校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六、县安监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县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在县政府的***下,依照条例及县政府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县以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七、县政府法制办

    依法审核我县《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八、县总工会

    县总工会及其教育工会参与全县范围内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组织职工监督《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校车服务方案的实施。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参加本单位校车安全管理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九、团县委

    收集、整理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加强校车安全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监督校车运行,举报校车违规行为,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十、县妇联

    了解并反映家长和儿童对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十一、县关工委

积极推动国家及省、市、县有关校车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宣讲,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十二、各乡镇、开发园区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采取措施,发展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三)采取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四)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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