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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人应该对校车担负的法律责任

校车事故的频繁发生,校车驾驶人多多少少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就在12月15日的湖北省襄樊市保康县,一幕校车悲剧事故再次上演,这次的校车事故,排除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校车驾驶员的疏忽更是不可原谅。 12月15日下午,保康县清溪路发生一起惨剧:7岁小学生邹明杨放学后乘坐中巴车回家,下车时双腿被车门卡住,遭拖行10多米...

校车事故的频繁发生,校车驾驶人多多少少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就在1215日的湖北省襄樊市保康县,一幕校车悲剧事故再次上演,这次的校车事故,排除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校车驾驶员的疏忽更是不可原谅。

 

1215日下午,保康县清溪路发生一起惨剧:7岁小学生邹明杨放学后乘坐中巴车回家,下车时双腿被车门卡住,遭拖行10多米后,掉落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校车驾驶员到底应该对校车安全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我国的法律规定,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应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元罚款。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所以,公安交警部门在检查校车时,如果发现校车驾驶人员却由上述行为的,应该严格按站法律的规定,对其进行严厉的惩罚。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校车事故的发生,对校车驾驶人员来说也是很好地约束,减少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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